为持续深化打击整治枪 爆 物品违 法犯罪专项行动,严管严控枪 爆 物品,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打击整 治 枪 爆 物品专项行动的积极性,发动群众主动上交 涉 枪 涉 爆等非 法物品、踊跃检举揭发涉 枪 涉 爆违 法 犯 罪线索,进一步夯实公共安全基础、促进社会治安大局平稳,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按以下标准给予举报人奖励:
1.被举报者被行政处罚的给予200-500元人民币奖励;
2.被举报者被采取刑事处罚的的给予800-3000元人民币奖励。
3.对查获本办法奖励范围内非法枪 爆 危 物 品数量巨大的或者构成重 大刑 事案件的,视情给予举报者10000-50000元人民币奖励。
4.同一案件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实质性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联名举报人集体领取、自行分配。
公民主动上交非 法 枪 爆 危物品,或者公民以电话、书面或其他形式举报全区范围内非 法 枪 爆 危 物品违 法犯 罪线索;
举报电话:023-72239110;
举报邮箱:806820401@qq.com;
举报地址:涪陵区太白大道7号(区公安局治安支队206办公室收)。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若诬告陷害他人,被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将依法追究举报人相应法律责任。
严格保密举报人个人信息和举报内容,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泄露举报人信息。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严肃调查处理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未经举报人和执法机关负责人同意,不得在办案、宣传、奖励过程中公开相关信息。
(一)本奖励办法中涉及举报的“枪 支、爆 炸物品、易制爆 危 险化学品、管制刀具”要在相关机构鉴定确定为枪 支、爆 炸物品、易 制爆 危 险化学品、管 制刀 具后,方可算举报属实。
(二)群众举报 涉 枪 涉 爆违 法行为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后,应在一个月内领取奖金,举报奖金由区公安局负责发放。
(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涪陵区公安局负责解释。
来源:平安涪陵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