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涪陵区综合执法@涪陵区违规搭建整改相关部门@涪陵区荔枝大塘社区
核心法条:《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正好对应你这个情况:顶楼住户私自违规加盖(第三人过错),额外增加荷载,导致房屋大梁开裂、甚至整栋房屋垮塌,这个加盖的业主就是侵权责任人,全部损失由他承担。 配套基础侵权条款(第1165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违规加盖属于明显过错:没有审批手续、明知大梁已有裂缝还强行加盖,属于故意增加建筑荷载。对方要自己举证证明“垮塌不是因为他加盖造成”,举证难度很大。
我是一个不懂建筑,不精通法律的普通公民,面对邻居在明知大梁超负荷的情况下,未经其他住户知晓的情况下,在未公示涪陵区相关部门审批文件的情况下,对房屋进行加盖作业,真的合理么?去年底,就是现在进行房屋加盖(理由房顶漏水)的这些邻居,就提出大梁多处开裂,说他是专业搞建筑的,要求我们住户共同出资维修房屋大梁承重结构,后因部分住户反对以及提出房屋维修需提交专业机构相关鉴定书面文件而搁置。
2026年10月14日,在未获得两栋楼所有住户同意的情况下,对房屋进行加盖作业。
10.15日,我对家里房屋开裂,房屋大梁承重超负荷等问题向涪陵区综合执法部门反应,并提出过希望以轻便一点的材料进行房屋补漏维修。
10月16日,涪陵区荔枝社区工作人员来电,说这是合理加盖,希望双方坐下来进行协商,我也告知工作人员,我上班的时间比较紧凑,只有对方以轻便材料进行补漏维修我是能接受的,因为我家房屋墙面去年已经开裂,且加盖房屋的这些人也知道大梁承重超负荷的问题,只要不对整栋楼房屋承重进行二次伤害,我都能接受。社区让我找队长调解。
10月16日再次致电涪陵区综合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告知我对方有审批手续,需提前5天张贴公示,我说我和其他住户未看见审批手续,在私自作业前也并未告知我们。我说他们私自搭建这个行为如果造成我家房屋垮塌谁来承担责任呢?工作人员让我向法院起诉。
10月16日致电队长,队长说他没有执法权,让我自己去和对方谈。
请问涪陵区相关部门各位领导,审批手续不公示难道就是真的存在么?至今为止,我没有看见任何的书面审批文件,政府文件难道是一句有,没看见就当真实存在么?那我明天要进行违规加盖,说一句有手续,政府部门就可以不管么?本身事情不大,我也只是希望对方在进行补漏维修时,能够考虑一下房屋承重是否超负荷而已,不要造成房屋垮塌了,再来谈我们去打官司怎样的?就算房屋垮了我还有其它住房可以居住,但是如果因为对方违规加盖,房屋承重超负荷造成人员伤亡,这是我们大家都不希望看到的不是么?我是人到中年,到了死不起也不敢死的年纪,我家父亲就我一个独生女,且在他很年轻时就离异,我也是一位母亲,我的孩子还未长大,所以我身上的责任不允许我出现任何的意外!
房屋墙面本身就已经有多处裂痕,我向相关部门反应情况,只是希望对房屋造成二次伤害的行为能够停止,能够找一个更有效的解决办法,政府部门的态度就是,现在房子还没有塌,别人人多想建就可以建,那么9年前,别人家自己建房在未对他人造成影响的情况下为啥综合执法部门要上门去拆除呢?难道是因为人家像我一样没有关系没有背景呢?执法部门是看人执法,还是按规定执法呢?我身单力薄,怕死,但是不怕事!政府部门不作为,我就一级一级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