涪陵区总工会关于保障女职工
合法权益的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全区各用人单位:
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落实生育支持政策、打造生育友好型工作环境、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重要社会责任。值此第 116 个 “三八” 国际劳动妇女节来临之际,为进一步规范用工行为,切实维护女职工在劳动就业、职业发展、特殊保护等方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各用人单位:
一、健全制度体系,夯实女职工劳动保护基础
各用人单位需明确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专属负责机构或专职人员,依法建立、完善并严格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各项规章制度。为女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环境、劳动条件及劳动保护措施、用品;定期开展劳动安全、职业卫生和心理健康等专题教育培训,保障女职工在劳动场所的人身安全;依法严厉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行为,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规定。开展集体协商工作时,须按女职工比例推选女职工代表参与,订立的集体合同或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应清晰明确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具体内容和保障标准。
二、坚持平等原则,保障女性就业发展合法权益
各用人单位要坚决维护女职工平等就业权利,在招聘、录用、职业发展全流程严格遵循男女平等原则。除国家明确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符合条件的女性,不得变相提高女性报名、录用标准。招聘环节中,不得询问女性求职者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纳入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结婚、生育等作为录用条件;签订劳动合同时,不得设置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相关条款。同时,保障女职工在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等方面享有与男性完全平等的权利,杜绝任何因性别产生的歧视性对待。
三、聚焦特殊需求,强化女职工特殊权益保障
女职工人数较多的用人单位,应结合女职工实际需求,规范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专属服务设施,着力打造生育友好型工作环境。严格落实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以下简称 “四期”)特殊权益保护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 “四期” 禁忌劳动;女职工在特定孕期、哺乳期间,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对常年从事野外、室外流动性作业及其他生产作业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根据季节变化,及时提供相应的保健用品和防护措施。切实关心关爱女职工身心健康,依法定期组织女职工开展健康体检、妇科专项检查和 “两癌” 筛查工作;严格落实并完善生育休假相关制度,确保产假、护理假、育儿假等各类假期足额、按时落实到位,保障女职工休假权利。
重庆市涪陵区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重庆市涪陵区总工会代章)
2026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