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春节假期虽已结束,返岗复工模式开启,但年味犹在,聚餐余温尚存,酒驾风险依然不容忽视。为守护道路交通安全,严防涉酒交通事故,涪陵公安交警持续保持对酒驾、醉驾违法行为的高压严查态势。现将近期查获的多名“酒司机”进行曝光。

案例一:2026年2月4日,罗某某无证酒后驾驶渝A号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行驶至省道512线168公里500米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21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依法对罗某某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和饮酒后驾驶摩托车两项违法行为合并作出罚款1500元的处罚。
案例二:2026年2月4日,杨某某无证酒后驾驶无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行驶至省道512线154公里500米处被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21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依法对杨某某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饮酒后驾驶摩托车、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等三项违法行为,合并作出罚款1700元的处罚。
案例三:2026年2月6日,陈某驾驶渝AZ3***的小型面包车行驶至529省道2公里100米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79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依法对陈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同时驾驶证记12分。
案例四:2026年2月13日,胡某某无证酒后驾驶一辆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行驶至珍溪镇中峰街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20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依法对胡某某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和饮酒后驾驶摩托车两项违法行为合并作出罚款1500元的处罚。
案例五:2026年2月14日,权某某驾驶渝A号牌轻型多用途货车行驶至杉涪路7公里500米处被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21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依法对权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同时驾驶证记12分。

交警提醒
节后出行,安全为先。返岗复工的路上,请务必牢记“酒后不开车”。每一次平安抵达,都是为了下一次更好的团聚。
来源:涪陵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