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在健身房健身
与消费者签订《健身服务》合同并收取服务费用后,长期停业关门,不履行健身服务义务且拒不退费。近日,涪陵区消委会成功帮助13名健身爱好者维权。
2024年8月起,区消委会陆续接到投诉,重庆某体育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与消费者签订《健身服务》合同收费后,无故关门停业,责任人失联,不履行服务义务也拒不退费,构成违约。
区消委会多次要求该公司履约或退费均无果。本着群众利益无小事的原则,为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024年10月,区消委会接受13名消费者委托,以集体诉讼将该公司起诉至涪陵区人民法院。诉讼中,消委会与消费者沟通、提供程序指导,联合公益律师收集证据并参与庭审。
2025年2月,法院一审判决解除13名消费者与该公司的健身服务合同关系,公司退还未消费健身服务费40143.5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预付式消费商家“跑路”的情况在大家身边时有发生。2023年9月,涪陵11名车主投诉重庆某汽车销售公司,称其预售保养套餐后当年7月停业,拒保养、不退费。区消委会调查协商无果后,接受消费者委托,帮助消费者以集体诉讼方式将商家起诉至法院,成功追回11名消费者汽车保养费共计1718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