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涪陵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分别判处两名被告人一年两个月、一年四个月的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共七千元;同时赔偿生态环境损失费用33793元。当地渔政执法人员、退捕渔民、在校大学生等30余人现场旁听庭审及宣判。
长江鲟是长江上游特有珍稀鱼类,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被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列为极危级,有“水中大熊猫”“水中活化石”之称,其自然分布区域仅限于长江上游干流及部分支流,长江重庆江段是其重要栖息地。
2024年7月,游某、游某某父子为饱口腹之欲,使用三重刺网等禁用渔具在长江一级支流乌江干流重庆涪陵江东街道菜场沱水域非法捕捞,捕获渔获物14尾。父子二人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经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二被告人捕获的渔获物中,有1尾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长江鲟,1尾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圆口铜鱼。
案发后,游某、游某某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1尾长江鲟在经专家现场保护处理后放回乌江,其余渔获物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2024年12月,涪陵区检察院依法向涪陵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二被告人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均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二被告人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造成生态资源损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均应当连带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根据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认罪认罚且主动缴纳生态环境损失费用等情节,综合考虑其认罪悔罪态度,遂当庭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封面图源自网络)
来源:涪陵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