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车强打组合、乱收费、拒载、绕行、甩客等违法违规行为,广大市民深恶痛绝。涪陵区交通局坚持严管高压态势,全面整顿行业秩序,保护市民合法权益。今年1月至11月,涪陵区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查处409件出租车违规违法案件,努力维护出租车经营秩序。
强打组合:蒋某驾驶渝B0T825出租汽车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案
2023年5月9日,市民投诉:乘坐出租汽车期间,驾驶员强打组合。经查,涉案出租汽车车牌号为渝B0T825,当日该车驾驶员驾车载客途中,在车内已有3名乘客前提下,于城区三环路路段未经第一乘客同意,继续装载其他乘客实施营运。后经进一步调查及驾驶员本人确认,蒋某驾驶出租汽车营运期间强打组合行为属实,根据《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八项之规定,对蒋某处罚款200元。
不按规定使用计价设备:张某驾驶渝AT7475出租汽车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案
2023年11月3日,市民投诉:乘坐出租汽车期间,驾驶员未按规定打表收费。经查,涉案出租汽车车牌号为渝AT7475,当日3名乘客于新区乘坐出租汽车至高山湾交通枢纽,该车驾驶员未按规定里程表显示金额收费,而是要求3名乘客共计支付了40元的车费。后经进一步调查及驾驶员本人确认,张某驾驶出租汽车营运期间乱收费行为属实,根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以及《重庆市涪陵区交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驾驶员信用评价和从业资格证管理工作的通知》之规定,对张某处罚款200元,计诚信分3分,退还多收的车费15元,并于11月13日组织张某参加了由区交通执法支队组织的法规学习。
拒载:张某驾驶渝A6977T出租汽车开启空车标志时拒载案
2023年11月15日,3名乘客于妇幼保健院拟乘坐渝A6977T出租汽车前往长江师范学院,于车内该车驾驶员张某要求按照10元/人收取车费,乘客拒绝后便要求乘客下车后自行驶离。经进一步调查,张某驾驶出租汽车营运期间拒载行为属实。根据《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对张某处罚款200元,并于11月21日组织张某参加了由区交通执法支队组织的法规学习。
故意绕行:李某驾驶渝B9T507出租汽车未按照合理路线行驶案
2023年3月15日,市民投诉:乘坐出租汽车期间,驾驶员绕行。经查,涉案出租汽车车牌号为渝B9T507,当日乘客在龙港大道319号庚业新材料公司乘坐车内已有第一乘客的出租汽车至火车北站,该出租车驾驶员未及时详细告知投诉市民因运送第一乘客至目的地,其后再到达火车北站期间需绕行的路线、费用、时间等。后将第一乘客运送完毕后,再折返将该市民运送至目的地,并收取车费69元。经进一步调查及驾驶员本人确认,李某驾驶出租汽车营运期间绕行行为属实。根据《重庆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对李某处罚款200元。
甩客:张某驾驶渝BT0678出租汽车议价案件
2023年10月10日,市民投诉:乘坐出租汽车期间,驾驶员甩客。经查,涉案出租汽车车牌号为渝BT0678,当日乘客在城区广场路8号重百商场门口乘坐出租汽车沿滨江路到新区红星紫郡小区,议定乘车费用为40元。后该出租汽车行驶至滨江路绿地海域时,驾驶员张某向乘客提出车费加价5元的要求,乘客拒绝并与驾驶员短暂争议后下车。经进一步调查及驾驶员本人确认,张某驾驶出租汽车营运期间议价甩客行为属实,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管理服务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以及《重庆市涪陵区交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驾驶员信用评价和从业资格证管理工作的通知》之规定,对张某处罚款200元,计诚信分3分。
涪陵区交通局:呼吁市民拒乘、举报“黑车”
涪陵区交通局提醒全区巡游出租汽车从业人员,要大力弘扬行业新风,严格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管理服务规定》要求,为广大市民和外地游客提供安全便捷、文明舒适的交通运输服务。有意向从事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的人员,要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严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涪陵区交通局呼吁广大市民,对身边发生的巡游出租汽车、网约车等违规经营行为,要及时举报、投诉,提高安全乘车意识,拒绝乘坐无证“黑车”,并对“黑车”非法营运行为进行举报,净化客运市场秩序,努力维护广大道路运输经营者、驾驶员和乘客的合法权益。
来源:涪陵区融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