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涪陵交巡警
“见缝插针”式变道!
危险重重,欲速不达!
案例回顾
9月10日10时37分许,刘某驾驶渝D牌照小型普通客车由蔺长路转弯进入国道G348线1233公里100米路段时,先是与G348国道上往新妙镇方向直行的李某驾驶的渝B牌照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随后与往蔺市街道方向行驶的张某驾驶的渝A牌照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从监控视频可以看到,刘某驾车驶入348国道时未减速让行,在发现国道上两个方向均有来车的情况下,不但没有停车让行,反而加速左转弯冲进348国道,想从两个方向来车的夹缝中穿插过去,最终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



刘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交叉路口一般是交通事故多发的地方,驾驶车辆时稍不注意就会引发事故。驾驶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在没有交通信号灯和交通标志标线的交叉路口,应当减速慢行、让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转弯的车辆依次等候安全通行。减速慢行、文明礼让,守法驾驶、规范操作才能做到平安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