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涪陵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陵关违字[2022]0001号
当事人:重庆道景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彬
海关注册编码:500266000B
地址:重庆市涪陵区鹤滨路24号附9号2-3
2022年6月15日,重庆道景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申报一票核注清单(核注清单编号:QD802122I000000583),货物品名为2-(4-氟苯基)-5-[(5-碘代-2-甲苯基)甲基]-噻吩,申报规格型号为“1|0|2-(4-氟苯基)-5-[(5-碘代-2-甲苯基)甲基]-噻吩97%,其余为杂质及水分|产品用于医药中间体,非用于精神类及麻醉类药品的生产||898566-17-1”,货值为2171.2万元。后由以上申报信息同步返填生成报关单802120220212000405。涪陵海关监控科于2022年6月17日对该票报关单货物开展查验,发现规格异常,实际货物标签上的噻吩含量为95%,与申报噻吩含量不符。当事人以上错误申报行为导致关联报关单802120220212000405内规格型号同步返填错误,该行为影响了海关统计。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核注清单、查验记录、当事人情况说明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8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涪陵海关
2022年6月20日
来源:重庆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