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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涪陵区社保局 咨询(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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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3 09:30:3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重庆| 来自重庆
致涪陵区社保局 咨询
        2017年之前没有任何关于教师生育险的话题,后来2017年至今关于教师生育险话题在教师队伍中成为热门!可是所谓的生育险费用由当事人把所有产检到生产的除医保卡刷卡之外的所有发 票交到单位,由单位到社保中心报销,(在产检期间因为教师没有生育险,很多费用全是自费)报销费用早已打入单位。但是迟迟未给予当事人任何解释,不知这笔报销费用到底该不该发放当事人?应该给予文件说明。
         如果参照公 务 员考核,不能即得工资又得报销的保险费用,那买这个生育保险的意义何在?购买生育险的初衷是什么?如果不发放当事人,这笔费用单位又将用于哪里?
    请相关部门作回复!非常期待你们的回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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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3 10:43:0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IP:重庆| 来自重庆
这个问题问到了心坎上,到底是教委这边的政策,还是社保局,急求相关政策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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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3 17:01:56 | 显示全部楼层 IP:重庆| 来自重庆
小草不好惹网友
    你好:
    重庆市生育保险参保女职工生育后可按规定享受以下待遇:
    1、产前检查费,由参保单位或生育女职工及其亲属提交资料,申请报销,经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划给所在单位予以支付。一、二、三级医院报销标准分别为300元、400元、500元。
    2、生育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定点医院直接结算。一、二、三级医院,顺产报销标准分别为1200元、1400元、1500元;剖宫产报销标准分别为2500元、3000元、3500元。
    3、生育生活津贴,由参保单位或生育女职工及其亲属提交资料,申请报销,经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划给所在单位予以支付。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享受生育生活津贴期间工资待遇问题的处理意见》(渝人社发〔2015〕98号)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按生育保险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如享受生育生活津贴总额与本人工资待遇总额不一致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即: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高于本人工资待遇的,按本人生育生活津贴执行;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低于本人工资待遇的,单位应补足其工资待遇的差额部分。
    如果还有疑问,请具体咨询72227710。


                                              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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