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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该房产证的法律依据申请书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自一审法院给我送达“303T房地证2011字第120806069号”后,我多次到涪陵区土地储备整治中心去复印该房地证办证审批档案,被口头告知要政府或法院去人才能复印,后我又多次向一审法庭法官和重庆市涪陵区清溪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要求去复印,重庆市涪陵区清溪镇人民政府和一审法庭也承认去复印,但没有复印出来就下了判决书、裁定书。后来,我已无数次到重庆市涪陵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及重庆市涪陵区土地储备整治中心去复印,也无数次要求重庆市涪区清溪镇人民政府前往复印,均被拒绝去复印。他们告诉我要法院去复印才给复印,结果法院也不去复印。请问是你们是凭什么法律依据给没有房屋的地方,在我户的房屋拆除后的空坝坝办理该房产证的?该房产证是哪些单们部门签字盖公章审批的?房产证可以随便办一个就可以领取国家复垦费吗?给了办理了“303T房地证2011字第120806069号”房产证的多少复垦费?办理该房产证和支付复垦费是否合法?其法律依据是什么?请收到后在五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如不答复,我将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告你们不作答复。
吴家华 住:重庆市涪陵区清溪镇青龙村6组。身份证号码512301195102027835,电话15696729759、13452590265。 附:1、集体303T房地证2011字第120806069房产证。 2、吴家华原宅基地图。3、身份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