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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涪陵城事] 涪陵这家公司因种子标签不符合规定被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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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12 15:49:5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重庆| 来自重庆
日前,重庆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发布“农业综合执法服务种子要害”十大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近年来,全市农业执法部门累计办理涉及种业知识产权的相关案件10件,没收涉案柑桔(树)苗26017株、种子1042公斤,处罚没款54.35万元。打击品种套牌侵权和制售假劣种子案件20件,共计没收涉案种子331.5公斤,处罚没款52.75万元。

01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假冒授权品种
案例一:某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

2020年11月,璧山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举报,当事人重庆某公司涉嫌侵犯“中柑所5号”植物新品种权,经对当事人品种示范园和育苗基地的柑桔(树)苗16017株进行品种真实性检验,检验判定为极近似或相同品种,同时当事人不能提供“中柑所5号”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相关规定,璧山区农业农村委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中柑所5号”繁殖材料16017株,处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二:某公司假冒授权品种案

2022年3月,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璧山区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销售的某玉米杂交种子品种权号已经于2015年终止,经立案调查,查实了该公司假冒授权品种的事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相关规定,市农业农村委责令当事人停止假冒授权品种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460元,没收种子80公斤,罚款30000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三:某玉米杂交种子假冒授权品种系列案

2022年2月,长寿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根据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线索移交,在辖区内某种子经营部销售的某玉米杂交种子涉嫌假冒授权品种,经立案查实,该种子经营部销售的某品种玉米杂交种子品种权号已于2018年终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相关规定,长寿区农业农村委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假冒授权品种,并作出没收涉案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根据该案线索,同步组织永川、南川等相关区县对该玉米杂交种子进行调查,共立案2件,均已结案。该玉米杂交种子假冒授权品种系列案共计没收涉案种子485公斤,处罚没款94000余元。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将保护种业知识产权作为种子执法工作的核心,全市累计办理涉及种业知识产权的相关案件10件,共计没收涉案柑桔(树)苗26017株、种子1042公斤,处罚没款54.35万元。

02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
案例四:销售假劣玉米杂交种子案
2022年2月,永川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当事人经营的某品种玉米杂交种子进行真实性检测,该品种真实性检验结论为不同,经立案,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该品种玉米杂交种子的事实进行了调查取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相关规定,永川区农业农村委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该玉米杂交种子,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处罚款18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某经营部经营劣种子案

2021年12月,荣昌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根据市农业农村委监督抽检检验报告:荣昌区某经营部销售的某品种玉米杂交种子发芽率不符合标准的规定和标注指标要求。对当事人涉嫌经营劣种子进行立案,并对当事人某经营部经营该品种玉米杂交种子的情况进行了调查取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相关规定,荣昌区农业农村委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184元,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我市一直常态化重点打击制售假劣种子违法行为。今年以来,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出重拳严厉打击品种套牌侵权和制售假劣种子行为,根据违法线索组织相关区县已立案查处20件,共计没收涉案种子331.5公斤,处罚没款52.75万元。


03
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种子
案例六:某服务中心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种子案

2022年3月,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永川区某服务中心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服务中心销售的两个玉米杂交种子未经审定,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某服务中心进行了调查取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相关规定,市农业农村委员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该批两个品种玉米杂交种子,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涉案种子,处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04
种子标签不符合规定
案例七:某公司经营标签不合格种子案

2021年3月,涪陵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检查种子市场时发现某公司经营的某杂交水稻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上未标注适宜种植区域和咨询服务信息,执法人员遂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取证。

依据《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相关规定,涪陵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标签不合格种子的行为,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05
无证调运或证物不符调运应施检疫的种子
案例八:某农资经营部无有效植物检疫证书调运种子案

2021年1月,合川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开展种子市场执法检查时,通过扫描种子包装二维码,发现当事人合川区某农资经营部经营的某品种水稻杂交种子系当事人从市外调运入合川区,不能提供植物调运检疫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调运该品种水稻杂交种子情况进行了立案调查,通过当地植物检疫机构补检,发现该品种水稻杂交种子携带检疫性有害生物,属于补检不合格。

依据《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相关规定,合川区农业农村委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向调出地省级植物检疫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调运种子的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400元,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某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部分区县分公司无有效植物检疫证书调运应施检疫的种子系列案

2022年3月,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和南川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某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某区分公司种子仓库进行联合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提供的种子经营档案中某品种玉米杂交种子数量与检疫证书数量不符,当事人不能提供完整、有效的植物检疫证书。后经南川区植物检疫机构补检,该批玉米杂交种子补检合格。

依照《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相关规定,南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该案线索,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组织涪陵、合川、璧山等相关区县农业执法机构进行调查,共立案3件,该系列案共计处罚款24000元。

案例十:某农业公司无植物检疫证书调运应施检疫种苗案

2022年3月,万盛经开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举报称:某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从市外购进的某品种柑橘种苗1500株没有携带有效植物检疫证书,经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当事人某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提供该批次柑橘种苗的有效植物检疫证书,后经当地植物检疫机构补检,该批次柑橘种苗补检合格。

按照《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相关规定,万盛经开区农林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内容来源:@华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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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12 16:05:1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IP:重庆| 来自重庆
罚什么?直接注销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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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12 16:21:0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IP:重庆| 来自重庆
严处重罚,农业是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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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13 07:46:4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IP:重庆| 来自重庆
“某”字了得,即使查了“某”还是销售,老百姓还是不清楚,照样受骗!就不能把“某”改成真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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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13 10:20:0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IP:重庆| 来自重庆
为什么不能直接打公司名字,不公布出来谁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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